罪犯陈文山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结果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8-15 浏览次数:249
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5)苏0685刑更4号
罪犯陈文山,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2025)苏068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罪犯陈文山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审理过程中,罪犯陈文山以其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罪犯陈文山所患疾病属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陈文山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