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工”两小时受伤维权难?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14 浏览次数:1514
“我都在工地上干着活了,受伤了怎么就不算公司的人?” 年近60的范某好不容易找到一份门窗安装的工作,却在应聘当天就受了伤。公司以“试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损失。最终,靖江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范某在网上刷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便主动联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约好次日去门店应聘。第二天上午,双方见面商谈了月薪,随后孙某带着范某来到工地,之后孙某因有事先行离开。谁曾想,两个多小时后便发生了意外,范某在安装卷帘门时从4米多高的货架上摔下,随后被送往医院并同步报警。
受伤后,范某和公司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损失赔偿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我们只是进行了短暂的试工,测试一下范某的实际操作技能,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孙某表示,公司招工要求是18-45周岁的男性,范某年龄不符合要求,但他自己说有经验,能胜任这份工作,这才将他带到工地去试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算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的这套说辞,范某并不认可。他表示事发前自己已经安装好了第一扇门,并非试工,况且法律也从未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存在测试技能的阶段,这也不符合面试考核的情况。范某坚持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对此,靖江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了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虽然公司认为双方存在“试工”阶段,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范某的岗位是公司安排的,“试工”行为也是在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之下,范某所做的安装工作也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且范某也是在为公司提供劳动时受的伤,因此公司所谓的“试工”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范某发生事故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上班第一天”“试用期”等用工期限绝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切实强化用工主体责任,及时与新入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充分履行安全培训、指导及监督义务,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若未履行上述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关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