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曹玉侠不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04 浏览次数:186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1391刑更1号
罪犯曹玉侠,女,1967年8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708054625,汉族,文盲,务工,住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王庄村路南组4号。曾因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于2022年1月19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现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3年3月30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6日被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3月3日作出(2024)苏139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罪犯曹玉侠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在交付执行中,罪犯曹玉侠因身体疾病原因未被收监。后根据罪犯曹玉侠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曹玉侠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鉴定。经该院依法审核,并出具(2025)苏13法鉴审字第00016号诊断意见书,审核分析认为罪犯曹玉侠患“高血压3级”可以认定,目前罪犯曹玉侠患高血压病未合并严重临床疾患,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之规定,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曹玉侠收监执行,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