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5)苏0685刑更6号

罪犯储有建,曾用名储有健,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2025)苏068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储有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宣判当日,罪犯储有建以其患有尿毒症,每周需要透析,且因糖尿病并发症眼睛几乎失明,生活难以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罪犯储有建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储有建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