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伊美,女,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012304249,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德盈国际6栋705室,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7号楼1002室。2020年8月20日因介绍卖淫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1年2月1日因谎报警情被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2025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25)苏010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伊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5月8日,郭伊美以其系怀孕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审查。2025年6月6日,本院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处的安排,带郭伊美前往南京市第一医院进行医学检查。2025年6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核意见为:郭伊美目前妊娠状态。

    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发函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2日复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郭伊美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郭伊美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郭伊美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自罪犯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计算刑期时应扣除其先行羁押的116日)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25-8352916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邓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