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石晓兰不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4-16 浏览次数:89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1391刑更5号
罪犯石晓兰,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0213432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新世界花园小区4号楼3单元506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24年5月1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3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未收监),同年3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2024)苏 1391 刑初 178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石晓兰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在交付执行中,罪犯石晓兰因身体疾病原因未被收监。后根据罪犯石晓兰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石晓兰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鉴定。经该院依法审核,并出具(2024)苏13法鉴审字第00139号诊断意见书,审核分析认为罪犯石晓兰患“高血压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可以认定。目前罪犯石晓兰所患高血压及糖尿病未经规范治疗,高血压未发现严重靶器官损害的指征,糖尿病也未见心、脑、肾、眼等重要器官的严重并发症,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之规定,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石晓兰收监执行,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