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晓兰因犯诈骗罪,于2024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四千元。2024年11月18日,石晓兰以其本人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刑庭经初查后,予以立案。现将对罪犯石晓兰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联系方式:0527-8268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