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关于对罪犯周诗雯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8-14 浏览次数:382
罪犯周诗雯,女,2001年8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罪犯周诗雯犯介绍卖淫罪,于2024年4月15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罪犯周诗雯怀孕,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周诗雯于2024年7月5日生育一男孩,并于当月9日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周诗雯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周诗雯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资料详见附件。如有意义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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