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关于对罪犯左元英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8-14 浏览次数:370
罪犯左元英,女,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左元英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2024)苏09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左元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左元英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苏09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罪犯左元英怀孕,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罪犯左元英于2025年4月9日生育一女,并于当月22日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作出对罪犯左元英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左元英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左元英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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