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永卿,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光南村。

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2024)苏120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永卿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永卿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6月12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苏12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经查,罪犯王永卿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永卿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