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媛,女,住四川省。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媛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229日作出(2021)苏092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高媛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因罪犯高媛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3117日作出(2023)苏0923刑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高媛暂予监外执行2023228罪犯高媛生育一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对罪犯高媛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228日起至2024227日止

2024222日,罪犯高媛以怀孕为由,再次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高媛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325日作出(2024)盐法鉴审字第005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高媛202436日检查时怀孕2月余。

经查,罪犯高媛确系怀孕的妇女,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高媛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