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阜宁法院)罪犯高媛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次数:988
罪犯高媛,女,住四川省。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媛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苏092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高媛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因罪犯高媛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苏0923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高媛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2月28日罪犯高媛生育一女,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对罪犯高媛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2024年2月22日,罪犯高媛以怀孕为由,再次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高媛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盐法鉴审字第005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高媛在2024年3月6日检查时怀孕2月余。
经查,罪犯高媛确系怀孕的妇女,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高媛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