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次数:836
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苏0685刑更15号
罪犯冯雨,曾用名冯春梅,女,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罪犯冯雨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判决宣告后,罪犯冯雨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决定对罪犯冯雨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6月5日,罪犯冯雨以自己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决定对冯雨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5月16日,罪犯冯雨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4日决定对罪犯冯雨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2月6日,罪犯冯雨以自己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冯雨的书面申请书,于同月16日立案。
经查,罪犯冯雨于2024年12月6日在山西省襄汾县人民医院生育女婴一名,目前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冯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