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苏0685刑更14号

罪犯邱兰兰,女,汉族,初中文化。

本院于 2024年 6月 25日作出(2023)苏 0685刑初 186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邱兰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罪犯邱兰兰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11月 6日作出(2024)苏 06刑终 217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邱兰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邱兰兰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邱兰兰于 2024年 6月 3日产下一女,目前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至 2025年 6月 3日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邱兰兰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