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苏0685刑更11号

罪犯徐琳婷,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罪犯徐琳婷因犯诈骗罪,于2023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徐琳婷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决定对罪犯徐琳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8月15日罪犯徐琳婷生一子,后其以自己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徐琳婷于2024年8月15日在驻马店市中医院生育男婴一名,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徐琳婷暂予监外执行。

(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被刑事羁押一年,以及2024年3月20日至同年8月1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149天,均予以折抵刑期。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                           

 

          二○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