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颜建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次数:402
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苏0685刑更10号
罪犯颜建红,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罪犯颜建红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前罪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颜建红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决定对被告人颜建红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8月5日,罪犯颜建红以自己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颜建红于2024年7月22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妇幼保健院生育女婴一名,目前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颜建红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9月5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