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苏0685刑更5号

罪犯冯雨,曾用名冯春梅,女,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罪犯冯雨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判决宣告后,罪犯冯雨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决定对罪犯冯雨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6月5日,罪犯冯雨以自己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决定对罪犯冯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暂予监外执行届满前,罪犯冯雨以其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并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冯雨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日出具了(2024)苏06法鉴审字第0002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审核分析认为罪犯冯雨此次医学鉴定时B超示单胎、中孕、胎儿存活。医学诊断为中期妊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冯雨系怀孕妇女,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冯雨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