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李传华申请暂予执行的公示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07 浏览次数:525
罪犯李传华,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
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2024)苏1323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罪犯李传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传华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李传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泗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27-85279219,联系人:张法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