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晶晶,女,1991年4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1040960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博恩花园100幢2504号。 

202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25)苏011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赵晶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2025年5月15日,罪犯赵晶晶以其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审查。 

经查,罪犯赵晶晶于2025年3月18日生育一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至2026年3月18日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赵晶晶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