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刘承荣假释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 发布时间:2025-08-08 浏览次数:143
罪犯刘承荣,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1042333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洋口镇古坳村一组18号。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3年5月9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2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承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0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24年7月12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23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判由另一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1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6民终45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刘承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5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如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罪犯刘承荣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拟提请假释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承荣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