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苏连狱假建字第015号

    罪犯顾宪成,男,1950年5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5005177413,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文盲,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缘花苑B区1幢106室(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花家渡村二十六组105号)。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06年9月15日被原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1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宪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

    罪犯顾宪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偶有违规违纪扣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虽因年龄较大,劳动技能欠缺,但能正常参加劳动,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3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老年犯。南通市通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顾宪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提请假释再犯罪可能性评估为“一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宪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