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苏连狱假建字第017号

    罪犯单可,男,1999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91125223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马兰村2队543号。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3年5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5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苏03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14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

    罪犯单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存在违规扣分的情况,但经过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及时改正,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于2024年6月、2025年5月获得表扬2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单可在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基本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拟提请假释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可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