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学校尽职,无需担责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顾晓丹 发布时间:2025-08-08 浏览次数:346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在校期间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学校已尽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小张、小王、小李均系如东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三人课间休息时在教室门前场地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小王将小张和小李推倒,小张被小李压倒受伤。班主任发现后随即与小张家长取得联系,并当即将小张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张将小王、小李及两人的监护人、所在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王的行为是导致小张受伤的直接原因。小王作为已年满八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而其未能对后果进行预判,其对小张的受伤结果具有过错,应当对小张受伤后果承担责任。学校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在教室、校园内张贴学生行为规范、开展班会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常态化的校园安全教育,在原告小张受伤后,学校亦采取了通知家长、将学生送医治疗、组织协调等措施,因此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由小王及其监护人赔偿小张损失12000余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由受害人一方对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当程度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其行为后果应当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在学校尽到必要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宜对其施加过重的保护职责,应当鼓励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间活动。
此外,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同样具有教育、抚养的义务,需要正确引导、教育孩子,遵守学校规定,防范风险。家校共同发力,才能促使学生健康、平安地学习、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