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今年只有十七岁的被告人陆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未能吸取教训,交友不慎,故意伤害他人,终至锒铛入狱。

2007122晚上,被告人陆某某伙同其俩个朋友在某夜排档吃饭。期间其中一个朋友多次接到被害人龚某的挑衅电话,该友气愤,便提议到某镇殴打龚某。被告人陆某某表示同意,并拿了三把砍刀,三人各持一把砍刀乘车到某酒店,见龚某站在酒店门口,便一起下车用刀砍龚某,致龚某胸部、背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公安局法医鉴定,龚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经济损失已赔偿。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目无法纪,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陆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