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8-06 浏览次数:1654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5刑更6号
罪犯王娟,女,汉族,1988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804170647,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金山路1号31幢1014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西城村廖家庄7号。
2024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5刑初691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2025年5月30日,罪犯王娟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审理。
经查,罪犯王娟于2025年5月26日生育一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其申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娟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25年8月4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二O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