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玩受伤,责任究竟谁来担?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季玲玲 发布时间:2025-08-06 浏览次数:662
正值暑期,外出游玩成为大众释放压力、愉悦身心的热门选择。然而,在景区游玩的过程中,若不幸遭遇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期,如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景区游玩意外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五一假期,已经退休的原告周某跟随儿子小周来到了某商务休闲服务区度假,父子俩在景区进行沙滩摩托娱乐项目过程中,原告不慎从沙滩摩托车后座上摔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胸部损伤,肋骨骨折,掌骨骨折,锁骨骨折,医院对原告进行了锁骨、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四万余元。原告出院后便将经营该景区的某商务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沙滩摩托娱乐项目具有危险性,被告作为景区项目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更高的风险告知责任与危险防范救助义务。被告在原告参与沙滩摩托娱乐项目前未对原告尽到完全的风险告知义务,在原告参与沙滩摩托娱乐项目过程中仅提供头盔未向原告提供其他必要的防护、保护措施,亦未对沙滩摩托设备进行限速设置等技术操作,更没有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为原告提供安全保障,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已年逾60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万余元。
法官提醒: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关重要。景区作为经营管理者,有责任为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配套服务。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和项目,应当以明显方式作出提示和告知,确保游客充分了解潜在风险。同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应急措施,以预防游客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作为游客,要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任何游玩项目都要量力而行,严格遵守游玩规则和注意事项,切莫因追求一时刺激而忽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