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撞伤骑车人,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向乘客追偿吗?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加好 康嘉倩 发布时间:2025-08-05 浏览次数:1074
近年来,因驾乘人员开车门时疏于观察,导致后方车辆或行人猝不及防撞上车门造成伤亡的事故频发,成为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如果乘车人开车门致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乘客“开门杀”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厘清了相关方法律责任,更为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敲响警钟。
2020年6月20日晚,张某驾驶小轿车送公司同事回家。车辆在小区内南北向通道临时停下后,在后排乘坐的焦某未充分观察后方情况便打开右侧车门,车门与正在同向行驶的叶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叶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某与乘客焦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叶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随后,叶某起诉索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120577.22元。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认为乘客焦某作为事故责任人之一,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追偿。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焦某是否存在合法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有权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追偿: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醉驾;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本案中,焦某作为乘客,“开车门时疏于观察”的行为不构成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无权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向其追偿。
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或经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物质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依据上述合同条款,保险责任依附于“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使用过程”不仅包括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运动状态,驾驶员停车后乘客的上下车行为也属于驾驶员完成运输服务中的必要环节,不能将两者单纯割裂开来。焦某虽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但其开车门行为系在张某允许下使用车辆的行为,亦属于驾驶员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一部分。因此,焦某开车门导致第三人受伤,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意外事故,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应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实施理赔后再行向焦某代位求偿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开门杀”事故危害巨大,一次疏忽可能带来沉重代价!本案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驾驶员应在不妨碍他人通行的安全区域停车,尤其避开非机动车道和人流密集区;在车辆停稳后,驾驶员和乘客均应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仔细观察前后方路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骑车人和行人途经停放机动车时,务必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并提高警惕。开车门前多一秒观察,路途中多一分谨慎,就是对生命健康最负责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