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25)苏0115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汪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后汪海以患有尿毒症、糖尿病、高血压、高钾血症、高磷血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25-83529409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