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射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2025)苏0924刑更17号


罪犯周建兵,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长荡镇。

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2024)苏0924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周建兵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审理过程中,本院决定对其进行逮捕,因其患有尿毒症、心功能不全,射阳县看守所暂不予羁押。后经罪犯周建兵申请,本院将该案移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审核。

经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结论为:被审核人周建兵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建兵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