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贾慧慧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4-11-09 浏览次数:80
罪犯贾慧慧,曾用名贾会会,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于2023年5月5日作出(2023)苏049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贾慧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贾慧慧系怀孕期妇女,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决定将罪犯贾慧慧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8月29日,罪犯贾慧慧生育一女。2024年7月30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部以罪犯贾慧慧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为由,向本院建议对罪犯贾慧慧收监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决定对其收监执行。2024年9月20日,罪犯贾慧慧以其再次怀孕为由申请对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进行鉴定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经查,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会诊后出具审核意见书确认,罪犯贾慧慧至检查日期时处于怀孕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贾慧慧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及刑期均从本决定书送达罪犯贾慧慧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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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