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互咬,主人互怼,法院调解化干戈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尹丛丛 康嘉倩 发布时间:2025-07-30 浏览次数:451
近年来,城市生活中宠物饲养行为日益普遍,宠物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给家庭带来陪伴与欢乐的同时,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涉宠”纠纷却时有发生。如果宠物之间产生冲突后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为文明养犬上了生动一课。
小张和小刘是住在同小区的邻居,小张养了一只土松犬,小刘养了一只拉布拉多犬。小区爱狗人士还组建了“遛狗群”,邻里间经常相约遛狗、交流心得,氛围融洽。
然而,一次看似平常的晚间遛狗,却打破了这份和谐。2025年4月某晚,小张和小刘在小区内遛狗相遇,狗狗们见面后一起玩耍,两人便都摘掉了牵引绳。期间,两只狗在互动中突发激烈撕咬,因拉布拉多犬体型较大、占据优势,导致小张的土松犬受伤较为严重,小刘的拉布拉多犬仅受轻微皮外伤。
看到爱犬受伤,小张倍感心疼,情急之下对小刘口出恶言。两人随即爆发争吵,宠物间的冲突升级为饲养人之间的矛盾。
事后,小张送犬就医,并要求小刘全额赔偿医药费;小刘则指责小张辱骂自己,还在小区散布其拉布拉多犬“脾气差、爱打架”,遛狗群也因此解散,以小张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情绪激烈,纠纷难以化解,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赔偿其宠物犬医疗费用共计943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原被告诉求与情绪表达,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考虑到双方系邻居,且宠物纠纷常伴随着强烈情感因素,为促进邻里和睦、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融法、理、情于一体,“面对面”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阐释相关法律法规,释明在饲养宠物时应履行管理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其宠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伤,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狗系互相撕咬造成损害,双方作为饲养人均未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对损害发生均存在过错。
随后,法官又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充分沟通、纾解心结。针对被告小刘所称名誉权受侵害的问题,法官单独向其释明,名誉权侵权需具备“传播虚假事实、造成广泛传播、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等要件,邻里一时争执中的情绪性言论,若未达到上述程度,通常不构成侵权。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与情绪疏导,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在遛狗时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当之处,认可了各承担50%治疗费用的责任划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刘向原告小张支付宠物治疗费用4715元。该款项现已全额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宠物互动中,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责任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宠物咬伤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宠物作为饲养人的财产,若因动物间打斗受伤或死亡,属于“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况,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宠物,严格履行管理责任,是预防侵权纠纷、规避法律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携犬出户时务必遵守规定,规范使用安全措施,并保持高度注意,最大限度防止宠物互伤或伤人事件。发生冲突后,各方应保持理性,积极沟通,避免矛盾升级。希望每位饲养人在守护“毛孩子”快乐的同时,也能牢牢系好文明养宠的“法律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