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养老消费需求日益增强,越来越多配备了护理院、老年病医院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应运而生。但老人若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南通老人王某在养老机构内自行进食时发生噎食,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护理责任诉至法院,经通州、南通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家属的索赔请求均被驳回。

七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 自行进食不幸噎食离世

70 多岁的王某因患有多种基础疾病行动不便,自 2019 年起便入住某养老机构,期间多次续签住养合同,护理等级为一级 A。

2023 年 5 月,王某因身体不适,在该养老机构内设的老年病医院接受治疗。同年 6 月的一天上午查房时,王某向医护人员自诉出现阵发性头晕、胸闷等症状,且双下肢肿胀比之前更严重。中午吃完饭后,王某回到自己房间休息,不久后护理人员进入房间为其提供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离开约 20 分钟后,王某在房间内自行食用馒头时发生噎食,护理人员发现后便立即呼叫值班医生。医生第一时间采取了抢救措施,但王某最终还是不幸离世。由于种种原因,家属未同意进行尸体解剖,老人的具体死亡原因未能明确。

家属索赔称机构失职 养老机构辩称无过错

王某离世后,家属认为养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提出,王某生前患有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养老机构本应尽到更高的护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机构不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也不够及时、恰当,尤其是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 送医,这与老人的死亡存在很大因果关系。

养老机构则辩称,老人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和个人原因导致的,机构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过错。事发时,老人已用完午餐回到房间,其是在自行进食时发生意外,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也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且王某本身患有脑梗死、脑出血等疾病,不排除是自行进食时突发疾病导致食物呛噎窒息。此外,机构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住养合同中也已明确提示老人住养可能存在的风险,家属对此是知晓并接受的,机构实在无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明确责任边界  法院驳回诉请

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必要的护理及安全注意义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老人具体死亡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原因不明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从事件经过看,老人是自行进食馒头时发生意外,其并非失智老人,应当知晓自身情况并对自身行为负责,护理人员已尽到合理看护义务。从抢救情况来看,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具备相应能力,老年病医院的抢救条件符合要求,且老人病情发展迅速,客观上不符合120转院所需的生命体征平稳条件,抢救过程不存在懈怠延误。同时,馒头属于软食,适合消化、咀嚼能力较弱的人群,王某虽有基础疾病,但未对食物提出特殊要求,并非不能食用馒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必要的护理、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不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理界定责任边界 实现双向平衡保护

随着我国社会养老需求不断增加,发展高品质养老机构是应对老龄化的必然趋势,而明确养老机构“合理、必要的护理及注意义务”责任边界对老人权益保护和机构良性发展都至关重要。

对养老机构而言,首先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以及《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做好服务管理、环境设备安全、饮食起居照料等工作。其次,要按合同约定的护理等级和标准提供服务,确保设施安全、人员具备资质、服务符合约定。最后,当老人发生突发疾病或意外时,要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避免因延误造成严重后果。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死亡原因、事发经过、抢救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为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留出合理空间,实现对两者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