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法院“先行判决”助力“无争议”工程款加速兑现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杨初易 发布时间:2025-07-29 浏览次数:1008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涉及多重争议,“一判到底”容易导致诉讼周期过长,加剧企业资金压力等问题。是否有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理了在建设工程领域适用先行判决机制的首起案件。
2020年,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某地块项目及该地块样板房项目空调供应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某设备工程公司,工程价款总计两千余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某置业公司迟迟未与某设备工程公司对工程价款达成一致,致某设备工程公司无法取得工程结算款,遂于2025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六百九十万余元及利息等。
法院经庭审调查发现,双方虽对工程款的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但就其中五百六十余万元工程款并无实质争议。于是,承办法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在本案中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对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款予以先行判决。
于是,承办法官迅速把握诉讼请求可拆分的前提条件,审慎剥离案件中的争议部分与无争议部分。
后经组织双方核对,并向双方释法协调,双方对其中五百六十余万元工程款欠款事实达成一致,并一致同意法院就无争议部分欠款五百六十余万元先行判决。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限期工程款五百六十万余元及利息。剩余争议款项及其他诉讼请求,待查清事实后另行裁判。
在本案中适用“先行判决”,一方面,平衡了公正与效率,有利于保障施工企业的资金回笼,避免“迟来的正义”。另一方面,缩小了争议范围,为后续争议化解奠定基础。
“先行判决”是破解建工纠纷僵局,推动纠纷快速化解的重要制度创新。将其适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具有化解纠纷矛盾僵局、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规避案件进程延宕等多重价值。
“先行判决”有助于让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加速到位,避免因审理周期过长导致承包方资金周转不畅与发包方通过恶意拖延诉讼的方式规避执行等问题。剩余部分诉请的判决会受到“先行判决”的约束,当事人可在“先行判决”的基础上预判剩余判决的走向,有助于形成调解或和解,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