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郭繁凡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告
作者: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5-07-28 浏览次数:839
关于对罪犯郭繁凡收监执行一案的
公 示
(2025)苏12刑更1号
罪犯郭繁凡,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107220411,汉族,大专文化,江苏中楚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万顺道21号太湖国际二街区26号501室。
2023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21)苏1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郭繁凡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同案人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3)苏刑终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罪犯郭繁凡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下达(2024)苏12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年7月21日,江苏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出具(2025)锡经矫收执字02号收监执行建议书,因郭繁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建议对罪犯郭繁凡收监执行。本案已立案受理,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次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认为公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认为罪犯郭繁凡不符合收监执行的法律规定,可向本院举报投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举报电话:0523-86391852
举报投诉地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