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家玉,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309120826,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桐子社区16组38号,住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256号金科中央华府4栋2-1室。

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2024)苏0682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石家玉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判决宣告后,石家玉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罪犯石家玉怀孕,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2025)苏0682刑更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石家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并交付重庆市南岸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

2025年7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通报函,通报罪犯石家玉于2025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时也。

经查,上述通报情况属实,罪犯石家玉目前系哺乳期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石家玉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石家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现将上述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7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666号,如皋市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徐双美0513-68765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