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杨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5)苏0831刑更2号

 

罪犯杨军,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50730341X,汉族,高中文化,金湖县振扬林化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金湖县黎城街道荷韵佳苑7幢一单元502室,户籍地金湖县黎城街道黎城村五组3号。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2020年8月2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机动车,2020年12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5月2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其患有疾病未能收押。

2025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25)苏083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杨军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现将罪犯杨军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向本院反映。

公示期间,如对罪犯杨军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于2025年7月29日18时前书面或电话向本院提出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7月24日至7月29日。

  人: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倪志祥

联系地址:江苏省金湖县黎城街道神华大道161号

联系电话:0517-83589516

邮政编码:21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