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要求,“完善民事诉讼先行判决制度适用机制。”近年来,睢宁县人民法院将先行判决机制精准运用于建设工程、道路交通等领域案件中,积累了有益经验。通过精准拆分争议、分层处理诉求,既避免全案判决存在的效率不足问题,又赋予当事人灵活的救济路径,在个案中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唤醒:企业经营遇阻,先行判决纾困

“成本每一天都在增加,我们小企业哪里能扛得住呀。”原告某监理公司代理人愁容不展地向法官倾诉。该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派驻人员为开发公司投资建造的楼盘提供监理服务。由于多方面因素,该楼盘已到计划竣工日期却仍未开工。由于监理人员受行业规定限制,在解除与前一项目的监理合同备案前无法转投其他监理项目,但项目开发公司既不支付相关费用亦不配合解锁监理人员,作为小微企业的监理公司难堪重负只得“对簿公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诉讼请求复杂、诉讼标的额大、涉及人员众多,确保判决正确必须慢慢抽丝剥茧,但企业的生存也同样重要,时间越久,企业损失越大。这时,合议庭一名法官想到了《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该制度虽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存续已久,但司法实践较少适用。“就这么办!”合议庭在仔细研究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后达成一致意见。在被告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合议庭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判决先行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让监理公司派驻人员顺利“脱离桎梏”,全身心投入到新项目中,避免公司损失持续扩大。

案件审判长王建红感慨地说:“这是我院适用先行判决的首案,对部分诉请作出裁判,帮助企业获得了缓冲空间,对于有效保障企业权益意义重大。”

拓展:从先行判决到无争议款项先行赔付、以判促调

先行判决的“首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睢宁法院立即组织法官开展研讨。“以前各地法院的先行判决案例都不太多,所以我一般不考虑使用。”“这种做法非常好,可以扩展适用于更多的案件类型。”“我认为应该形成工作指引,帮助大家更好地运用先行判决机制。”……法官们积极踊跃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最后,大家形成共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就要大胆尝试,在实践中探索拓展、总结经验。

2024年,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成重伤,让这个靠打零工为生的家庭雪上加霜。肇事司机逃逸后虽被认定全责,但保险公司以“逃逸免赔”为由提出异议,加上伤残鉴定、误工期认定等争议事项,案件审理陷入停滞。王某借遍亲友仅筹措到6万余元,后续费用没有着落。王某希望法院快点作出判决,尽快拿到救命钱。承办法官姚秀金敏锐联想到“首案”,“我们可以同步推进判决与鉴定,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解决燃眉之急。”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基础费用事实没有争议,法官又向肇事司机释明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促成其同意在交强险外先赔偿部分款项。为了确保款项及时赔付到位,办案团队每天督促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履行义务,并协调执行局在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时为受害人开通强制执行“绿色通道”。最终,王某在起诉后15天内即收到8万元先行赔偿款。

如今,由“先行判决+督促履行+快速执行”构成的“无争议款项先行赔付”机制已成为睢宁法院办理涉及医疗费、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案件时的“法宝”,确保当事人急难愁盼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先行判决机制除了在解决部分争议、提升诉讼效率之外,对于推动剩余部分争议化解也有着意想不到的作用。在一起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案件中,开发商和施工方剑拔弩张。开发商以施工方资金账户存在监管漏洞,工程款存在挪用风险为由拒绝立刻支付。面对唇枪舌剑的当事人和堆积如山的证据材料,合议庭决定先对证据清楚、双方无异议的200万元工程款进行先行判决。200万元工程款如期到账后,各方情绪逐渐缓和,充分了解到各自的难处。在办案团队的持续调解下,实际施工人与开发商、施工方达成一致意见,各自派专人对剩余款项逐笔核对支付,实际施工人主动对剩余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撤诉。回访中得知,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按进度支付新的工程款。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诉讼两造对责任比例和金额预期悬殊,或是存在心理隔阂导致调解工作难以推进。”承办法官张新娟表示,“先行判决通过对部分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明确导向,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从而有效推动打破调解僵局。”

规范:多措并举释放机制最大效能

解决了“用与不用”“有没有用”和“用在哪里”的问题,睢宁法院的法官们将精力转移到“如何用好”这一新课题上。

睢宁法院组织召开员额法官论坛,对先行判决的适用情形、先行判决与剩余判决如何衔接、剩余判决的处理方式、向当事人的释明程序、文书说理、上诉材料移送、加强与二审法院沟通等方面详细地进行总结归纳。

鉴于部分法官对先行判决机制理解还不够深刻,即使有规范指引,一时之间也难以得心应手,可能出现“为用而用”和“应用不用”等情况,睢宁法院还建立了“双重审核”机制,对于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件需要经过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并且裁判文书要经过院庭长阅核把关。此外,院庭长常态化调度重点领域案件先行判决机制适用情况,从而切实保障先行判决机制运用得当,达到预期效果。

睢宁法院院长周媛表示,“当前,先行判决机制已成为睢宁法院做实‘如我在诉’的重要抓手。未来,睢宁法院将逐步扩大先行判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健全完善识别、启动、上诉移送等配套程序,让‘公正与效率’更加可感可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