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18号
罪犯鲁新颖,原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现暂于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
2017年2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鲁新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600元。
罪犯鲁新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鲁新颖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