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传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7-23 浏览次数:469
2020年11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传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一十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五万九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角(扣除已赔偿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尚需赔偿人民币二万六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角)。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苏刑终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刘传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传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