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季明正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7-23 浏览次数:244
2020年6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季明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三千二百九十五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苏刑终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10月9日向罪犯季明正送达生效。
罪犯季明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因该犯年纪较大,身体情况较差,所以未对其安排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季明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