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敬武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7-23 浏览次数:288
2020年9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敬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整;违法所得2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敬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0)苏刑终210号刑事裁定,改判。以罪犯刘敬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整;违法所得2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罪犯刘敬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敬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