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文良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7-23 浏览次数:302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9日江苏省淮安市(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文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苏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陆文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陆文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