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273号
罪犯黄耿鹏,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9年6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耿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19)苏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黄耿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黄耿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