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云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7-23 浏览次数:272
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元,上缴国库。陈云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陈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监规,但曾因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佩戴犯号牌等被考核,经民警教育,该犯能够强化纪律意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陈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