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霍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7-23 浏览次数:262
2020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霍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霍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保持内务卫生干净整洁,与同犯正常相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考试,作为车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好工艺要求,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霍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