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苏锡狱减建字第17号

罪犯姜永培,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永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7)苏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姜永培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姜永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