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凤娟,女,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新沂市。

罪犯程凤娟诈骗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苏0381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以程凤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罪犯程凤娟以其系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程凤娟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程凤娟怀孕并生育一女,现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决定对罪犯程凤娟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零11天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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