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郑梅珠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5-07-22 浏览次数:685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205刑更5号
罪犯郑梅珠,女,1992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2020205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旧城村巷仔尾60号。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25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5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25)苏02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郑梅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罪犯郑梅珠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决定对郑梅珠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郑梅珠以正在哺乳为由,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郑梅珠于2025年4月27日生育一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郑梅珠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