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法院)罪犯王玉玲暂于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5-07-21 浏览次数:604
罪犯王玉玲,女,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安徽巢湖人,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34号红梅东村18幢戊单元303室。
我院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2025)苏041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王玉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王玉玲以患乳腺癌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我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王玉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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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