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郑天辰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5-07-17 浏览次数:327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郑天辰(曾用名郑天晨),女,2000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2025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25)苏0282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郑天辰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罪犯郑天辰正在怀孕,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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