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张国亮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7-21 浏览次数:1501
罪犯基本情况:张国亮,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08619780323241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早餐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北六村汪家圩37号,住靖江市靖城镇东进路城南花苑3幢1301室。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2025)苏0682刑初6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国亮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申请事由:罪犯张国亮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公示期间:202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3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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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